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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环球网校·2017-08-30 10:04:14浏览110 收藏11
摘要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环球网校提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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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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