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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种类”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种类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环球网校提供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或其他财产投入企业,并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企业盈利分配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方法。相对于间接投资而言,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具有民间经济技术合作的色彩。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这种企业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这种企业形式较多地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较长的项目。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这种企业形式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解决了我国企业投资资金缺乏的问题;允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由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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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但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这一企业形式的股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因而外国投资者愿意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来一些通过合资形式也难以引进的技术,同时,有助于在国家不投入大量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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