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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环球网校·2017-08-27 09:59:45浏览114 收藏57
摘要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环球网校提供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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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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