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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哪些情况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环球网校·2017-06-25 08:45:01浏览44 收藏17
  【摘要】环球小编为了更好帮助考生,针对考生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环球网校特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哪些情况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本文能够帮助你更好的全面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问题:哪些情况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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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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