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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答疑: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环球网校·2017-02-04 17:08:59浏览119 收藏35
摘要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预习阶段,为了更好帮助考生,对教材内容的一些不理解进行解答,环球网校发布中级会计职称答疑: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本文能够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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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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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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