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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环球网校·2015-09-01 17:30:05浏览43 收藏12
摘要   【摘要】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3日,目前中级会计师准考证各省正在进行打印中,考生可进入中级会计师频道详细查看,临近考试,环球网校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

  【摘要】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3日,目前中级会计师准考证各省正在进行打印中,考生可进入中级会计师频道详细查看,临近考试,环球网校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将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进行讲解,下面是提供的中级会计师考试中会涉及的《中级经济法》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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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的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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