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哪些行为( )。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或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管理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
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以管理现金为目的的管理闲置资金
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①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或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管理;②开展财务顾问业务;③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④下设任何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⑤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⑥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⑦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⑧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⑨从事或参与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委贷业务、股票质押业务、固定收益类信托夹层投资等通道类业务;⑩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