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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小编会陆续给大家上一些造价计价科目的考点精讲以及对应的常考例题,希望各位持续关注。2017年造价工程师通关秘诀就是坚持。望各位考生不骄不燥,稳住心神,坚持备考,争取一举拿下造价工程师考试。
考点: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解决途径
1、和解
2、调解
3、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方式的选择
用何种方式解决争端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仲裁协议。
■诉讼方式的选择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价款纠纷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按约定处理。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协商不一致,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11年·单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B.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C.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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