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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整理:税和保险

环球网校·2016-05-20 10:20:37浏览131 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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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农村土地。

  3.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

  1.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纳税对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4.应纳税额: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1)安装项目。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3)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4)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5)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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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安装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在保险单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实际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投保工程动工之日;②保险财产运到施工地点。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生效日。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安装完毕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终止;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最晚终止日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终止日期。

  在实践中,工程的安装一般分期或分项进行,尤其是大型项目。因此,对于在保险期限内提前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的部分项目,则在验收完毕或实际投入使用时对该部分的责任即告终止。

  (2)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保险设备是使用过的,则自试车之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3)保证期。

  (4)保险期限的延长。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有关规定相同。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人

  以工程项目为投保单位,实行不记名投保模式。

  2.保险范围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是指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金额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保险期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从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5.保险费率

  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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