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索赔的起因有以下几种: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2、施工项目实施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的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的错误造成的时间、费用的损失;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费用;
(6)与国家的政策法规有冲突而造成的费用损失。
事件1:
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A位于关键线路上,所以对于A工作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工作B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未超过其总时差,故不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赔偿,但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工作C未受影响,所以不必提出工期和费用的赔偿要求。
事件2:
乙方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晚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影响是属于甲方责任,所以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是由于E工作所耽误的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10d),不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即使提出工期补偿要求,甲方也应不予补偿。
事件4:
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并且H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故应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费用增加甲方应予补偿。
在本工程中,乙方应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
(1)由于事件1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6+8)×18=252元;
(2)由于事件3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14×30+15000=15420元;
(3)由于事件4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30×6+1000+18×24=1612元。
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为:252+15420+1612=17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