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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02、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103、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储存和处置,应当报告移除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并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报告+许可)。
104、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105、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许可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106、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07、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108、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即五类高危企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五类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09、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共12个条件。
110、 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限为3年,期满应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最重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原颁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11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112、 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①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②落实安全制度;③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④制定安全施工措施;⑤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①监督检查;②隐患报告;③违章制止。
113、 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的区别: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企业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负责;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对现场监督检查。
114、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设工程实现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3)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4)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5)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6)承担连带责任115、 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6、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8权):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具有知情权、建议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
117、 五种人员的考核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进入新岗位人员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18、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7项工程,P229)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老师进行论证。
11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20、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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