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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环球网校·2016-05-26 09:40:55浏览176 收藏35
摘要   【摘要】对于备考一级建造师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1Z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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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许多权利都是源于物权。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是为了形成《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建设工程。

  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 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 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 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 法承担行政责壬;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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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背景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 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 事项。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 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元。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 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 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 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问题

  (1)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3.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 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 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 权法》的规定, 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 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 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 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 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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