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环球网校·2016-05-26 09:19:18浏览150 收藏45
摘要   【摘要】对于备考一级建造师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

  【摘要】对于备考一级建造师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希望各位考生能将一级建造师考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因此,了解和 熟悉有关代理的基本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 讼代理等。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 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 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2012年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但是,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1999年8月颁 布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 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库。《招标投标法》还规 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 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 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 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论坛,为大家提供更多免费试题与资料!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希望大家可以认真复习。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Ctrl+D收藏,方便日后查阅。小编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关注。

  编辑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真题与答案解析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考须知-考前必看

  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自测选练习题汇总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备考练习卷一汇总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备考练习卷二与答案汇总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备考练习卷第三套汇总

  【摘要】对于备考一级建造师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希望各位考生能将一级建造师考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 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通常是授予代理人某一特定期间内的代理权,或者是某一项也可能是某几项特定事务的代理权,那么在这一期间届满或者被指定的代理事项全部完成,代理关系即告终止,代理行为也随之终止。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委托代理是被代理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而授权其进行代理事务的。如果被代理人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了对代理人的信任,法律就不应当强制被代理人仍须以其为代理人。反之,如果代理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再行代理,法律也不能强制要求代理人继续从事代理。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也允许代理人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并以通知到对方时,代理权即行消灭。

  但是,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管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均随之终止。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已消灭,代理行为将无法继续,其法律后果亦将无从承担。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论坛,为大家提供更多免费试题与资料!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希望大家可以认真复习。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Ctrl+D收藏,方便日后查阅。小编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关注。

  编辑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真题与答案解析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考须知-考前必看

  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自测选练习题汇总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备考练习卷一汇总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备考练习卷二与答案汇总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备考练习卷第三套汇总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