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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我厅新的“三定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材料接收、初审部门
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企业将注册材料报到各设区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由各初审部门统一接收和初审材料,并出具书面接收凭证,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数量与接收时间等内容。
二、注册办理部门
我厅综合处(政务大厅)负责接收办理各初审部门上报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材料。
三、受理时间
每月1-10日的工作日受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等,每周一受理变更注册材料。
四、上报要求
1、各初审部门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上报公函,有相应的函号,并标明注册事项对应人数,上报函不得随意涂改,否则不予受理。
2、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需要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电子版(EXCEL格式)随上报函同时上报。
3、初审部门上报材料必须按类别打捆并附封面(见附件2)。
4、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按照有关注册规定提供,申请附件材料一律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复印件要清晰可辨。所有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提供相应的原件(原件由初审部门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审核人签署全名和审核时间;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以受理)。
5、依据2009年9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启用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注函(2009)50号),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需通过注册系统进行人员注册操作与上报。
五、注册收费依据与标准
1、注册费:依据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注册费50元/人次。
2、印章费:我厅不收取任何印章费用,印章费统一汇款至有关印章制作企业指定账号,印章制作企业在收到印章制作费后开具发票。
3、依据《关于停止收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费和执业印章费的通知》(建注函(2008)59号),停止收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费和执业印章费。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马永华
联系电话:0351-3581190
电子邮箱:mayonghua_2003@163.com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