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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9.2章

环球网校·2016-10-25 09:10:18浏览61 收藏12
摘要   【摘要】2016年银行业初级从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份进行,《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是必考科目,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9 2章供各位考生学
  【摘要】2016年银行业初级从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份进行,《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是必考科目,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9.2章供各位考生学习,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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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行政处罚概述

  1.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2.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原则

  (1)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考点2重要行政处罚法律规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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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此外还可以应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为可以当面处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指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应适用的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行政罚款的“裁执分离”

  一般情况下.我国行政罚款实行“裁执分离”.即做出罚款决定与执行罚款决定的不能成为同一主体。但对于简易程序中当场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依法申诉、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考点3银行相关行政处罚规则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授权银监会对公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可按种类区分为一般行政处罚和特殊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与银监会监管职能相适应的特殊行政处罚有:对违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等;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予以取缔: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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