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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环球网校·2025-04-14 09:57:57浏览9 收藏2
摘要 4月11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出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了统计师考试安排、考试条件、考试管理办法、合格标准、考后职称评审等信息,考生请尽早了解!

4月11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出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了统计师考试安排、考试条件、考试管理办法、合格标准、考后职称评审等信息,考生请尽早了解!

国家统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2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加强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统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激发统计专业人员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in Statistics。

第四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考试安全风险防控。

国家统计局负责建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组织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免予考试政策和国际互认政策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标准等,会同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其他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政策,开展考试质量评估,不断增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承担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八条 凡具备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6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一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有关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三条 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用印,电子证书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

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在证书载明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用印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线地区标准的,在合格证明载明的区域内有效。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统计专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统计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获得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统计师、统计师职称。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六条 统计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统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的学历、年限条件,可对应初级或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一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按照本规定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委托中国统计学会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管理,包括专家库管理、考试命审题、试题试卷管理、拟定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的组织协调、考试结果分析及对各地考务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承担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条 全国统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2个科目,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2个科目,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1个科目。

第四条 获得应用统计专业硕士的人员报名参加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

第五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一般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第八条 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实施成本的考试费,一般由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机构向应试人员收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理;中国统计学会执收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中国统计学会具体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全国统计考办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纂考试用书。

中国统计学会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考试命题、审题并审定试卷,规范工作流程,对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年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积极利用新技术方法提高考试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中国统计学会具体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试结果。定期开展考试结果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应用到大纲修订、考试命题等工作中,提升试题试卷质量。

第十二条 考试试题试卷、考试相关工作等的涉密等级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和考试舞弊。

第十三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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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统计师考试时间定在10月19日,报名时间预计为8-9月,小编整理了近几年统计师报考时间,供参考。

年份 具体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2025 待定! 10月19日(星期日)
2024 8月12日-9月6日点击查看 10月20日(星期日)
2023 8月1日-8月18日点击查看 10月29日(星期日)
2022 8月1日至8月18日点击查看 10月30日(星期日)
2021 8月6日-8月18日点击查看 10月1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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