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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双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在同等学历条件下,取得自治区级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学识水平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掌握统计和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能力。
2.具备指导中级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制订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统计调查方案并发布实施。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或县以上的统计工作或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各项大型国情国力统计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出色完成工作。
3.独立承担过统计制度的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4.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或课件,授课在30课时以上)。
5.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承担过综合统计历史资料或专题统计资料整理、编辑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2.在组织、指导本行业、本专业统计工作中,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被自治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国情国力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等各级奖励。
4.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自治区、地、州、市以上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并通过老师鉴定。
5.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参与决策管理,提出解决本部门或本行业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取得明显成效。
6.组织编辑3本(年)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州、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7.积极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统计法规、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各项统计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统计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发表统计学术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第一或第二作者)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3.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或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学术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第一作者)2篇,字数每篇不少于2000字。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撰写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统计资料(第一作者)不少于8篇,并被采用,每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9日自治区人社厅、统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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