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转让其3年前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60万元,甲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表填写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列的金额为( )万元。
0.60
0.59
0.58
1.17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1%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应该注意的是,填写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相应栏次的“销售额”均为含税销售额÷(1+2%)。因此,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列的金额=60÷(1+2%)x1%=0.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