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B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C
提供纳税申报代办和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服务的,应当于提供服务前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D
提供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服务的,应当于业务委托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E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