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 )。
30日
45日
60日
90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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