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该期限是( )。
5日
3日
10日
15 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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