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不适用和解和调解的是( )。
核定税额
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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