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为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不允许税前扣除
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计算基数,分别在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按实际缴纳数额扣除
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础,分别在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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