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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土地增值税(6)

|0·2010-06-11 09:24:21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大纲:

  (一)掌握收入额的确定

  (二)掌握扣除项目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三)掌握评估价格办法及有关规定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率

  1、税率、扣除率

  2、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地产,取得收入4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000万元。

  计算步骤:

  (1)收入总额=4000

  (2)扣除项目金额=1000

  (3)增值额=4000-1000=3000

  (4)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3000÷1000=300%找税率 第四级60% ;35%

  (5)第四档税率60%

  (6)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3000×60%-1000 ×35%=1450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房地产开发成本
3.
房地产开发费用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
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房地产开发成本
3.
房地产开发费用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旧房地产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 = 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四)转让未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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