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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时效和期间、期日
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的特征有: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
(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提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时效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 |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 |
中止 |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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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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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
由人民法院判定。 |
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二、期间、期日
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