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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税税法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复习资料3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1.收入总额:9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5)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支出项目

  1.一般规定: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9项(注意选择题)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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