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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1.收入总额:9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5)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支出项目
1.一般规定: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9项(注意选择题)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