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税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税务行政复议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国税局税务所、各级国税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信息:

  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税务行政复议1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招生简章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19、20、21日

  09年2月1日前注册税务师辅导任意科目五折优惠 

  更多信息请访问: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