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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税务行政复议1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等
《规则》还明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清:(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注意: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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