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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政策解读—关于规范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就有关内容详细解读。
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的“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政策要求,我厅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制定了《关于规范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通知》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2018年11月,我厅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印发了《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在职业资格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了46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近年来,国家陆续修订出台了部分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学历、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提高或降低),有的直接明确了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陆续出台了27个职称系列改革指导意见,对晋升不同系列(专业)、不同层级职称所需学历、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也作出了相应调整(提高或降低)。2021年底,人社部修订印发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共设置59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各省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事项。为与国家政策规定紧密衔接,我们在黑人社规〔2018〕12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外省政策规定,重新梳理制定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作为《通知》附件印发),建立了50项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认定关系,同时对政策文件依据进行了调整更新。
2.《通知》正文有哪些新变化?
答:《通知》正文除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外,一是增加了“取得职业资格后未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予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规定。二是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设定依据中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可按管理权限直接认定;无明确对应关系的,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管理权限对照相应职称评价条件中学历、资历、业绩等规定进行认定。
3.《通知》附件有哪些新变化?
答:一是增加了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导游、拍卖师、设备监理师及精算师等6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二是取消了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三是调整了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税务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监理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由对应高级工程师调整为对应工程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由对应助理工程师调整为对应工程师,税务师由对应助理经济师调整为根据学历、资历情况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审计职称。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链接:关于规范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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