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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 财务部门收到的部分单据如下表所示:
报销明细表
要求:
(1)请分别计算各报销事项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写出相应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①司机张某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元
②销售员李某取得三峡过闸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150+ (1+5%) X 5%=150 (元)
③副总方某报销的境内飞机行程单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605+30) X2+ (1+9%) X9%=270 (元)
[提示]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
④业务管理部赵某等5人报销的高铁票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520X2X4+ (1+9%) X9%=343.49 (万元)
[提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公司聘请的培训机构讲师的高铁票不符合抵扣条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①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一一差旅费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
贷:银行存款618
②会计分录: .
借:销售费用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
贷:银行存款3150
③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一一差旅费3100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0
贷:银行存款3370
④会计分录: .
借:管理费用一-差旅费4856.51
应交税费- --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 343. 49
贷:银行存款5200
2.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度申报缴纳。2021年7月~9月销售业务取得款项及相关支出情况为:
(1)销售货物收款为20万元;
(2)销售建筑服务收款为3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8万元;
(3)将公司门面房出售收款330万元,该门面房购置原价180万元,已累计计提折旧60万元。
假定该公司2021年7月~9月所有销售业务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依次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是多少?
(2)简述判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口径是多少?并据此判定该第三季度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3)计算销售门面房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口径: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免征增值税额政策。
该企业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 (1+3%) =19. 42 (万元)
销售建筑服务差额后的销售额= (30-18) 六(1+3%) =11. 65 (万元)
销售门面房差额后的销售额= (330-180) + (1+5%) =142. 86 (万元)
该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7月~9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19. 42+11.65+ 142. 86=173. 93 (万元),超过45万元,但
是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1.07万元(19. 42+11.65),未超过45万元,该企业销售货物、服务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销售不动产业务应依法纳税。
(3)销售门面房应缴纳的增值税= (330-180) + 1. 05X5%=7.14 (万元)
3.纳税人有哪些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分为哪两种?
[参考答案]
(1)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4.A. B、C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5月 发生以下事项:
(1) B企业从A企业采购30000元的货物-批,从A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价款50000元,税额6500元;
(2) A与C未发生经济业务,A企业向C企业开具- -份增 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物价款5000元,税额650元。
请依次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 A企业向B、C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属于什么行为?
(2) A企业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3) A企业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
(4)若B、C企业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应如何处理,将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
(1) A企业向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A企业与C企业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而向其开具发票,属于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
A企业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增值税=6500+650=7150 (元)。
(3)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虛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处罚。因此A企业会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取得代开、虛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B、C企业应将已
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同时补缴少缴纳的增值税。
B、C企业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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