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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10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已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2600元,款项已支付。8月29日,该材料验收入库,该工业企业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2)8月23日,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被收回土地,取得财政补偿收入1000000元。
(3)本企业非独立核算食堂对外营业,8月发生了对外餐饮服务,获得含税收入50000元。
问题1:该企业对业务(1)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编制相应调整分录。
『正确答案』
企业对业务1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问题2:该企业应如何缴纳业务(2)、(3)的增值税?应缴税款分别为多少?
『正确答案』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业务2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业务3属于纳税人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适用税率6%,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06×6%=2830.19(元)
问题3:根据问题2计算的应缴税款,编制与税款有关的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业务3与增值税有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7169.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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