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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甲、乙结婚前买房,甲、乙各出资一半,房产登记时,只记载甲为房屋所有人,后甲、乙性格不合分手,乙提出更正房屋登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乙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B.如果甲不同意更正,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C.如果甲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D.如果乙进行了异议登记,在30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E.如果乙进行了异议登记,在2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若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所以选项A、B、C正确。
2.甲村民欲外出打工,将其电视机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在甲外出打工期间,将该电视机谎称为己所有卖给丙,在丙支付合理的、相应的价款的同时将电视机交付于丙。关于这一事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
A.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该台电视机
B.丙享有该台电视机的所有权
C.由于乙无权处分该台电视机,所以在甲不予追认时,乙处分行为无效,丙不能获得该台电视机的所有权
D.甲丧失对该台电视机的所有权,并有权请求乙赔偿损失
E.乙对该电视机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①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3.《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地役权是自物权
B.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D.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E.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他物权,是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A、E错误。
4.10月10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同时甲乙签订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栋房屋抵押给乙,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办理抵押登记。但是10日后甲仍然拒绝协助乙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C.抵押权未设立
D.抵押合同未生效
E.抵押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合同的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属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本题中,甲乙二人已经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但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没有设立。甲拒绝协助乙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的约定,是违约行为。
5.下列关于质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质人必须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B.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C.质权人有占有、留置财产的权利
D.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之间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押。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物权法》第210、212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必须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选项B是错误的,《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选项C是正确的,质权是移转担保财产占有的物权。质权除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之外,还有留置效力。(注意看教材上有关质权特征的介绍)
选项D是正确的,《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选项E是正确的,《物权法》第210条规定,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之间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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