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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广义上讲,行政行为即行政活动方式,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提示】“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
(1)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例如,气象报告、告知补正资料等通知性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
“法律效果”?
【解释】形成、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行为的重要分类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2)抽象行政行为
从动态上讲,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从静态上讲,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抽象行政行为
(1)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③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④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2)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行为,主要指国家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