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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环球网校·2017-07-11 16:47:26浏览112 收藏22
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增值税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

  (环球网校提供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销售额

  (1)一般规定的销售额——差额不含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提示】差额的内容和单据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2)特殊项目的销售额——全额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预收款的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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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内容。

  三、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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