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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增值税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环球网校提供不动产)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上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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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内容。
计算题
1、王某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不足2年,原购买价80万元),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5%,应缴纳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000/(1+5%)=952380.95(元)
应纳增值税=952380.95×5%=47619.05(元)。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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