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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环球网校·2017-05-24 15:18:46浏览41 收藏12
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环球网校提供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1)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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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的内容。

  单项选择题

  1、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只能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

  B.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C.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答案】C

  【解析】(1)选项AB: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选项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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