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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领取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办理资格证书登记手续。
资格证书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登记。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办理执业登记应提交本人与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税务师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除下列信息发生变更需通过地方税协确认外,其他信息变更由税务师自行办理。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
(二)税务师登记类型发生变更;
(三)税务师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四)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
(五)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要地方税协进行确认的,地方税协应当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向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二)税务师登记类型、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三)税务师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的,应向转出地地方税协和转入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税务师信息变更如涉及到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项目,需要更换资格证书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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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考试资格证书领取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税务师资格证书登记、变更与注销”,供参考。
第十七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提请中税协注销资格证书登记: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登记注销情况由中税协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告。如发生注销证书登记的情形消失,税务师可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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