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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中,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总结归纳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中国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内地投资者——沪港通——联交所股票——持有12个月以上——免税;
内地投资者——沪港通——联交所股票——不足12个月——征税(代扣代缴部分可抵免)。
二、个人所得税
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 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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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中国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内地投资者——沪港通——联交所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
内地投资者——沪港通——联交所股票——股息红利所得——20%征税;
中国香港投资者——沪港通——上交所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
中国香港投资者——沪港通——上交所股票——股息红利所得——10%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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