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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

环球网校·2016-04-06 14:58:51浏览99 收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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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11月12日-13日,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税务师知识点多且专业性较强,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特地整理税务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发布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
  【摘要】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11月12日-13日,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税务师知识点多且专业性较强,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特地整理税务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发布“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希望各位考生能将税务师知识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税务师考生一臂之力!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环球网校提供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应当享有行政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

  ①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包括先行处置权(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和获得社会协助权;

  ②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3)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4)不可自由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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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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