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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社会工作师(助理)的注册管理,规范社会工作师(助理)执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师(助理),是指根据《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在相关机构从事社会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注册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执业)
取得《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或《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证书》,经登记注册的人员,可以以社会工作师(助理)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师(助理)只能在一个社会工作机构执业。
第四条(注册管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或《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社会工作相关岗位工作;
(五)遵循社会工作从业规范,履行社会工作职业操守。
第六条(注册程序)
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发布注册通知;
(二)申请注册人员根据注册通知将申报材料报注册管理机构;
(三)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同意注册的,在收到申报材料起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预定的期限内领回已注册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