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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社会保险(3)

|0·2012-07-30 16:55:09浏览0 收藏0

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社会保险(3)

  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社会保险(1)

  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社会保险(2)

  第三节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本节知识重点】

  一、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节知识重点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因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而异。根据第17条的规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三节思考题

  1?试述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2?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第四节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本节知识重点】

  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况。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因犯罪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

  4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第四节知识重点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老师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老师组成老师组,由老师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老师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节重点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和因公死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费用。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4)辅助器械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因工)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四节思考题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七种情形

  第五节 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生育保险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1994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1%,作为期间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五节重点

  生育保险待遇

  (1)享受产假(90天、产前15天,+15天;流产)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药费)由个人负担;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医疗费,其他和产假期满后

  (3)生育或流产持计生部门签发的计生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企业对生育保险的责任:1)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2)虚假、冒领津贴或医疗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罚;3)欠付或拒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服务管理: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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