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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复习: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
前者,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
后者,即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因而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它们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其运行理所当然地适用劳动法的规范。
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纽带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规定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正是通过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将不完整的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合并构成组合劳动关系。正是因为劳务派遣属于组合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虽然使用劳务派遣的术语,但是依然依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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