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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人力资源三级考试练习题:集体合同制度

|0·2015-12-09 17:52: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精心为考生整理的资料,祝大家考试顺利!

  应用案例分析(教材第283~287页)

  案例1. 刘某和A公司的劳动纠纷案【2008年5月考试综合题(1)】

  1. 《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一致同意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2. 《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两部分。其中效力范围又包括对人效力和对时间效力两部分。

  ① 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效。

  一般来讲,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关系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合同关系人是指因合同订立而获得利益并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所代表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表的经营者。

  ② 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多长时间内有约束力。

  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时效,开始于该合同经审查合格之日或依法推定审查合格之日,终止于合同期限界满或依法解除之日,集体合同效力形式,是指集体合同的条款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标准性条款,具有支配合同关系人的效力。

  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有效,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无效,要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2

  案例2. 王某和B公司的劳动纠纷案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适用集体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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