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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工作通知

|0·2015-12-09 17:52:46浏览0 收藏0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及时将今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安排(附件1、2)通知相关培训机构和考生,并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今年我省将向劳动保障部申请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等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鉴定试点工作和部分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具备条件的市和有关单位,可在4月10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试验性鉴定项目及其有关要求按部的规定执行,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开展包括新职业在内的试验性鉴定项目。

 三、各市在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简称“统考日”)期间,要认真组织好本市全国、全省性统一鉴定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具备示范性、社会影响大,并有一定规模的职业,集中安排在“统考日”期间组织鉴定。

 四、要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初审或终审工作。报考单位审核完毕后,必须在考生申报材料上加盖部门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汇总报省鉴定中心,逾期不予受理。省鉴定中心在复审考生申报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资格时,如发现考生造假材料,将直接取消该考生报考资格;如发现报考单位替考生造假,将通报批评报考单位,情节严重者,取消单位报名资格。

 五、今年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市属考生综合评审工作,在省鉴定中心的统筹管理下,原则上由具备条件的市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六、由省鉴定中心组织阅卷的全国统考项目,其成绩(不含“综合评审”)在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由部鉴定中心组织阅卷的全国统考项目,其成绩在部鉴定中心下发成绩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全省统考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成绩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由省鉴定中心组织的论文答辩,综合评审成绩在论文答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七、考生对统考成绩有疑问或个人信息有误的,在省鉴定中心对外公布成绩后10个工作日内,持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学生证,到报名点提交查分或更正个人信息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报名点在截止日内汇总考生申请,上报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规范考务流程,严肃考场纪律。在考场试室,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进行监控,严防考生作弊,确保鉴定质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并上报。

   附件:
1. 2008年度国家职业资格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安排表
2.
广东省2008年度职业资格定期鉴定一览表
(附)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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