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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近来,我市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需考核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擅自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严重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的相关规定,扰乱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秩序,损害了职业资格证书声誉,给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严重影响了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形象。为促进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秩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现对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需开展跨省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须由鉴定机构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与需考核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合作协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开展鉴定活动的,应由相关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其鉴定实施办法,由区县(自治县)鉴定机构另行制定。
三、市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要对鉴定机构开展跨地区考核鉴定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对未经批准开展异地鉴定活动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吊销其鉴定许可证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防范违规事件发生,进一步完善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部和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规程和操作程序,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联系人:黄纯,联系电话:6762237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