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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1.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交易的在开户5日那日交所在地的证监会备案。
2.期货公司出现下面的事项需要在5日内给所在地的证监会报告:
变更名称公司章程发生股权变更做出终止业务的重大决议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被有权机构立案调查的。
3.中国证监会履行检查的时候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的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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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已全部结束,共组织5次资格考试和2次投资分析考试,考试地点包括39个城市,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7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环球网校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期货法律》速记考点第6章:监督管理供各位参考学习,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期货法律》速记考点第6章:监督管理
4.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人不的擅自持有5%以上的期货公司股权。
5.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列的行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
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直接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
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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