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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一【错误点】
1. 银行——存管银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务院监管机构
2. 期货交易所公布“平均价” ×
3. 期交所不需要编制、发布“日报表”。(要周、月、年)
4. 实物纠纷,“交易所”所在地为履约地。
5. 总经理应由董事担任。
6. 设立期交所,提交“草案”/基本。√ ×正式/全部**
7. 章程中不记载“薪酬”。
8. “交易担保金”——分级结算,全员结算只有风险准备金。分级结算设独立董事。
9. 不得以本人、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工作人员及配偶
10. 首席风险官——公正×——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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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共组织5次,考试地点包括39个城市,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一:错误点供各位参考学习,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一:错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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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请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表
12. 非结算会员手续费:保证金账户扣除,不是自有资金。
13. 保证金未足额增加,“调减净资本”。
14. 风险监管指标:结算准备金(可用)/保证金(被占用)×
15. 期货公司预计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6. 违反《从业执业行为》,“训诫”“训诫信”
17. 期货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执业声誉
“勤勉尽责”——专业技能
18. 申请交易编码,“前一日”保证金≥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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