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法考主观题于10月18日开考,考前为大家分享了2026年法考刑法主观题模拟题及参考解析,帮助考生考前模拟演练,熟悉答题模式。
案情:
事实一: 赵某欲实施电信诈骗,找到朋友钱某,称为了“走账”需要借用钱某的银行卡。钱某明知赵某要利用银行卡实施诈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赵某。赵某将卡号告知被害人后,被害人向该卡转入18万元。钱某得知后心生恐惧,遂找到赵某将银行卡要回。钱某取回银行卡后,发现卡内有18万元,认为赵某不敢报案,便分多次在ATM机上将18万元取出,随后将其中10万元转入自己另一张银行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将剩余8万元借给不知情的孙某使用。赵某得知后找钱某索要,钱某拒不归还。
事实二: 赵某因未分得钱款,心生不满,遂纠集周某、李某意图报复。赵某向周某与李某两人虚构事实,称钱某欠其18万元迟迟不还。周某和李某信以为真,遂控制钱某的孩子钱小小(3岁)。赵某要求二人看管好钱小小,不要伤害钱小小。然而,在赵某外出期间,李某因钱小小哭闹,用手捂住其口鼻并缠胶带,致钱小小窒息死亡。周某外出,对李某的行为不知情。
事实三: 赵某逃跑后,在偏僻路段看见背着包的刘某,遂携带管制刀具抢夺刘某背包(包内有价值9000多元的手机、钱包等物)。刘某被抢后大喊“抢劫啦!”并追赶赵某。赵某奔跑约900米后被刘某追上,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刘某刺成重伤后逃跑。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实四: 赵某此前还曾入户盗窃王某家,窃得存折一本和王某的身份证。次日,赵某在银行柜台冒用王某的存折和身份证,欺骗银行职员,取走现金1万元。案发后,赵某、周某和李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但赵某辩称自己没有诈骗到钱,犯罪并非既遂。
问题:
1. 结合事实一,分析钱某将银行卡借给赵某的行为性质。如存在不同观点,请分别说明。
2. 结合事实一,分析钱某取走卡内18万元的行为性质。如存在不同观点,请分别说明。
3. 结合事实二,评价周某和李某的行为定性。
4. 结合事实三,分析赵某刺伤刘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性质。如存在不同观点,请分别说明。
5. 结合事实四,分析赵某入户盗窃存折并取现的行为性质,以及赵某是否构成自首。
参考解析
问题1:钱某将银行卡借给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钱某明知赵某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银行卡是诈骗行为得以完成、犯罪所得得以转移的关键环节,钱某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同时,该行为也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观点展示:若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正犯化),则钱某仅构成该罪一罪;若认为该罪是独立罪名,则成立诈骗罪帮助犯与该罪的想象竞合。
问题2:钱某取走卡内18万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钱某将银行卡要回后,卡内18万元仍由赵某占有(赵某已将卡号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转账行为已经完成,赵某对卡内资金享有事实上的控制)。钱某未经赵某同意,通过ATM机取走卡内资金,属于以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钱某将10万元转入自己另一张银行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属于对犯罪所得的处置行为,不另行定罪。钱某将8万元借给不知情的孙某使用,属于对赃款的处分,不改变盗窃罪的定性。观点展示:若认为钱某作为名义上的卡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占有了卡内资金,则可能构成侵占罪。通说采盗窃罪说。
问题3:周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周某、李某被赵某欺骗,误以为钱某确实欠赵某18万元,其主观上是为了“索债”而帮助控制钱小小,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仅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钱小小死亡,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有“暴力+加重结果”即转化。周某外出期间,李某单独实施了伤害行为,周某对李某的伤害行为不知情,且周某的外出并未切断其先前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
问题4:赵某刺伤刘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赵某携带管制刀具抢夺刘某背包,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赵某在逃离过程中被刘某追上,处于被追捕的状态,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符合转化型抢劫的“当场”要件。赵某在抢劫过程中致刘某死亡,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以抢劫罪一罪论处。观点展示:若认为赵某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其后的刺伤行为发生在抢夺行为终了之后,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则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基本犯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数罪并罚。通说采抢劫罪结果加重犯说。
问题5:赵某入户盗窃存折并取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从一重罪论处。赵某不构成自首。
赵某入户盗窃存折,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其后在银行柜台冒用王某存折和身份证取现,欺骗银行职员,使银行职员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银行的现金,对银行构成诈骗罪。就王某的存款债权而言,赵某构成三角诈骗。该取款行为同时构成两个诈骗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与之前的盗窃罪数罪并罚。赵某虽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但其辩称“没有诈骗到钱,犯罪并非既遂”,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但赵某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其如实供述的范围应包括其所知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若赵某未供述同案犯周某、李某的犯罪事实,则可能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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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先行:每一问第一句直接给出罪名结论,罪名书写完整,结果加重犯要带括号,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做大段案情复述。
观点展示答题规则:没有明确要求表态,只写两种学说,篇幅尽量均衡,不用写自己的立场、不用评价学说优劣。
得分点独立拆分:犯罪形态、犯罪数额、自首立功属于独立采分点,题干涉及需要单独写明,不要揉进一大段分析。
核心复习方向:重点记忆罪名区分分水岭,例如财物归谁占有、被害人是否具备处分意识,写出区分理由即可拿到理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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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思想论述题
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司法公正等核心热点命题,侧重理论结合实务,要求考生结合材料谈理解、谈举措,注重答题逻辑与素材积累。
2. 刑法案例题
重点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实行过限、罪名区分、自首坦白量刑情节、数罪并罚,包含多人物、多行为嵌套设问,存在观点展示题型,是当年主要失分模块。
3. 民法+商法综合题
融合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担保制度、股东责任、公司治理等考点,跨学科融合考查,案情复杂、设问细致,侧重实务纠纷处理。
4. 刑事诉讼法案例题
聚焦证据规则、立案侦查程序、强制措施、一审二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程序纠错类设问为主。
5. 民事诉讼法案例题
考查管辖规则、当事人主体认定、举证责任、仲裁协议效力、重复起诉认定、执行异议等高频考点,程序细节考查细致。
6. 行政法/商法选做题
行政法:行政行为性质认定、行政处罚程序、复议管辖、合并审理、代履行程序、行政监督职权判定;商法:围绕公司股权、出资瑕疵、股东权利义务等核心考点命题,题型常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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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选择其一作答。
司法部暂未公布具体查分时间,预计2026年法考主观题成绩查询时间在11月下旬,参考2025年成绩公布时间为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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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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