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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个税简便预扣预缴方法相关答疑

上海税务·2022-03-15 13:16:26浏览40 收藏12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个税简便预扣预缴方法相关答疑”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关于简便预扣预缴方法的热点问答详情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出台了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以下整理了关于简便预扣预缴方法的热点问答,供大家参考!

我企业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系统提示需对符合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的部分员工名单进行核对确认,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扣缴单位办理扣缴算税业务,系统已根据税务局端上年度的综合所得申报表信息,生成了预计可以享受上述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所以您公司如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系统会提示您对统计名单中的员工是否享受政策进行确认。

纳税人是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中关于累计收入不足6万元,暂不预扣预缴个税的条件,也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6万元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的佣金收入如果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我在个税扣缴客户端申报个税时,选择为员工一次性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我是一名大四在外实习的学生,当月实习收入3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出台后,对我当月预缴税额有影响吗?

有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您在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您当月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您年内如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是一名校外实习的大学生,如何向扣缴单位申请适用累计预扣法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符合条件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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