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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礼品来源和赠送对象的不同,有不同的缴纳方式。
主要涉及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是如何计税以及怎么做账呢?
PART.1 礼品为自产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Tips:
只有无偿赠送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比如为拓展业务向客户以外的第三方随机赠送礼品、宣传品,属于无偿赠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不做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比如银行在客户办卡办理存款时赠送礼品。
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PART.2 礼品为外购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外购货物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如果外购礼品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利环节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Tips:
若赠送的礼品为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例如赠送图书等,因目前图书零售环节免税,故视同销售后仍然免税。
PART.3 礼品为购物卡等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四、九条规定:
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单用途卡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多用途卡
多用途卡的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PART.4 会计处理
(一)购入宣传品时:
借: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给客户,确认视同销售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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